美國房地產名詞解釋: 什麼叫Escrow

Escrow 是英美法系中一個民商法範疇的法律名詞,它的基本涵義是指由第三人保存、待條件成就後交付受讓人的契據。由於它在經貿活動中具有增進當事人之間的信任、保障合同履行的功能,因而被廣泛採用,而且無論其內涵抑或外延均得到很大的擴展,被賦予新的法律特徵,成為一項法律制度,其核心內容為:債務人或出讓人或承諾人將書面文件、契據、錢款、證券或其它財產交給獨立的第三人(通常也稱作Escrow代理人,下文簡稱第三人)保管,當約定的條件成就時或者法律事件發生時,由該第三人將其保管之書面文件、契據、錢款、證券或其它財產交給債權人或受讓人或受諾人。據此,我們知道,只有約定的條件成就時,如文件已簽署或錢款已支付或貨物已交付等,或者約定的法律事件發生時, 如某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等,第三人才能將其保管的書面文件、契據、錢款、證券或其它財產交給指定的債權人或受讓人或受諾人,否則應返還給本人。
在美國的房產交易過程中,Escrow公司的角色是保障買賣雙方的利益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