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地產交易中的定金問題:

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,定金就是買方為了表示誠意,空口無憑,先拿出一筆錢給賣方做為自己要履行合同的一種保證。下面就介紹一下有關定金的一些內容。
(一) 定金不是房地產買賣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
這個意思是說買賣合同(居間契約) 可以沒有定金的情況下也可以是有效的。一般一個合同生效的條件有如下:
A. 買賣雙方的均到了法定年齡(未成年簽字不合法)
B. 均沒有精神方面的問題
C. 雙方均清楚合約內容並自願簽字(武力威脅下籤的不生效)
D. 交易價格
F. 沒有非法的內容
E. 準確的房子的法定地址(Legal Description,不是郵政街道地址)
以上是買賣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,完全可以沒有定金的,比如,親屬之間的贈送,好朋友之間的買賣就常常不用定金的。

(二) 定金的數目
定金的數目在美國各地均沒有統一的規定,各地差異很大。如果是在一兩年之前,買房的定金數額通常都比較小,主要是因為那個時候美國人買房時首期付得很少,很多零首期,3%首期,5%首期,而且過戶費也可以打到貸款裡,美國人不會等到存夠了首期才去買房子,那樣的話,就一輩子買不到了,你讓買方拿出很高的定金他也拿不出來。
但是目前,市場情況發生了比較大的變動,銀行信貸緊縮,首付比例提高到了20%以上。因此目前一般需要買方支付的定金比例在房價的10%左右。
(三) 定金多數存在中立的第三者手中
絕大多數定金是存在中立的產權公司(Title Company)裡,但也有存在經紀人公司的情況,在這種情況下,要存入專門的信託帳戶裡,不可以存在普通的公司或個人賬戶中。定金一般是不付利息的。